醫保政策
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打擊欺詐騙保行為
隨著醫療保險的全民覆蓋,醫保基金著實成為百姓的救命錢。為了切實維護醫保基金的安全,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,請醫保患者在我院就診時,嚴格遵守以下制度:
一、實名制就醫
1、醫保患者每次就醫時請隨身攜帶社保卡和身份證。掛號,繳費時主動出示醫保卡,必要時出示身份證。
2、嚴禁使用他人醫保卡掛號、就診。醫保患者有義務配合醫務人員進行身份的查驗,一經發現醫保卡基本信息與患者真實身份不符,醫院有權終止接診。
3、妥善保管本人醫保卡,嚴禁將醫保卡轉借、出租給他人使用謀取不正當利益。
二、代開藥管理規定
1、參保人員患有精神類疾病或行動不便、長期臥床等原因,不能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,才可以由家屬代開藥;但連續代開藥量不應超過三個月。三個月后,參保人應到醫院進行復診,以便醫生根據病情調整治療方案。
2、參保人員家屬為患者代開藥,須持患者有效身份證明(身份證和社保卡)、確診醫院的門診病歷(或出院診斷證明)。
特別提醒,以下情況均屬于違規、違法使用社保卡,需要參保人特別注意:
1. 偽造、變造、涂改醫療文書或票據: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、處方、檢查化驗報告單、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和醫療費發票,作為醫保報銷憑證;
2. 以欺騙、脅迫等手段重復開藥、超量開藥,串換藥品、診療項目;
3. 用本人社保卡為他人開取藥品或診療項目: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就醫使用;
4. 將本人社保卡給他人使用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醫:使用他人社保卡在醫院就醫,用他人社保卡進行醫療費用支付;
5. 倒買倒賣已報銷的藥品、診療項目等:在醫院使用社保卡開出超出病情所需的藥物,再轉手倒賣開出的藥品;
6. 虛假就醫、掛床住院;
7. 其他騙保行為:以藥換藥(物)、套用和虛開檢查治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,將自己的藥品供給家人親朋等。
后果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第八十八條“以欺詐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,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,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。”第九十四條“違反本法規定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
北京市政府158號令:“上述行為未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,行政部門仍可給予1000元以下懲罰的處理”
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告(京人社發【2010】5號) :對嚴重違反醫保規定的行為,將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記入醫療保險信用信息系統,期限為三年。重點監督檢查期間,改變原持卡實時結算方式,參保人發生的門診、急診、住院、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,由個人全額現金支付,經指定的經辦機構審核后,一年一次按規定予以報銷醫療費用。
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
醫療保險辦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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